0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障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需注意的是,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仅为特定对象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适用本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以确保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上网消费者也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健康地使用网络。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为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合规,经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拥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其次,需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再者,营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经营单位还需配备固定的网络地址、足够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以及具备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为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中学、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以及居民住宅楼(院)内严禁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严禁利用该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禁接纳未成年人。此类营业场所应在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明确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每日营业时间需严格限制在8时至24时之内。
对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私利,违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单位,或疏于职守、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情节较轻,不够刑事处罚,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文化行政部门或联合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取缔,查封相关场所并扣押专用工具和设备。若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情节较轻,则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并处以罚款。对于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违规信息,触犯刑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若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文化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些行为包括:在非规定营业时间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以及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